“2018年1月至12月,在刑事检察领域,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095人,起诉26287件42195人。”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一同出席发布会的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环保治理的力度不会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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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非法采矿人数同比上升190%
张雪樵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对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围绕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监督,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他表示,2018年1月至12月,在刑事检察领域,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095人,起诉26287件42195人。在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共立案办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5931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3521件,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整改率达到97%,提起相关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732件。
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表示2018年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的整体发展态势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此类案件大幅上升。去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人数比2017年上升了51.5%。二是此类犯罪案件的罪名相对集中,滥伐林木犯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占该类犯罪的比例高达50%。三是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上升迅猛。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非法采矿案件人数和案件数都比2017年分别上升了190%和145%。
在办理刑事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会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在被起诉后积极地赔偿修复环境,能否在刑事案件中从轻处理?这是不是花钱买刑?
针对记者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回应,“检察机关对认罪悔罪,积极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逮捕阶段,依照法律可以不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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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约谈32个地方党政领导
在新闻发布会现场,有记者指出,中国在污染防治攻坚战过程中问责了上千名官员,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强硬的作风是否还会持续?
对此,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回应,“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环保治理的力度不会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
他透露,2016到2017两年间,中央环保督察完成对31个省市的全覆盖,推动解决了大概7万多个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去年的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共筛选了103个典型案例,表现为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
“这些案例中间既有企业麻木,有地方政府怠于履责,也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到位的问题。有些问题很典型、很恶劣。”别涛说。
别涛介绍,中央环保督察的主要对象和环保行政执法有很大区别。环保执法主要是解决企业的守法情况,中央环保督察这个制度设计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在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对企业监督的同时,补充增加对地方党委政府履职的监督。
他介绍,对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的问题,约谈了32个地方党政领导,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整改。
“此外还有另外一个制度,即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就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党政领导没有尽到主管责任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包括组织处理。”
监管不区别规模大企业没有特权
已经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里个人犯罪占很大数量,单位犯罪数量相对占比较少,相对于小作坊来说,企业是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一个硬骨头,调查取证难度也更大,受到地方保护可能会更多,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针对记者的这一提问,别涛回应称,对行政监管来说,并不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来区别监管措施,主要看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社会的危害。
“大企业没有特权,小作坊也没有例外。对小企业造成的污染做了行政处罚以后,涉嫌触犯刑法的,我们也会按照程序移送给司法机关作进一步的处理。”
另一个外界关注的问题是,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对此,张雪樵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护公共利益。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公益损害的状况,包括要保护公益、提供司法救济应该注意的哪些因素,可以采取相应的哪些对策。对相关人员怎样追究相关的责任,这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责。
“如果我们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故意阻挠,或者是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甚至变本加厉,我们会依法向纪委、监委相关部门移送相关的线索。”
三方面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职
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诉前案件高达将近97%,为什么有大批量的案件并没有真正进入到法庭诉讼的环节?
张雪樵对此回应称,“这些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就已经得到了解决,公益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他认为,在办案当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观察问题的方法或者标准存在差异。
他现场举例称,“行政机关认为对某企业排污污染了江河,已经作出过行政处罚,已经责令对其进行罚款,但是这个企业白天不生产,晚上偷偷地排污,行政机关表示无能为力了,检察机关是不是听了行政机关这样的辩解,就到此为止了?我们是不能这样的”。
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职,是不是要继续提起诉讼?张雪樵认为,应从三方面把握。
他进一步解释,从行为要件上看,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从结果要件上看,受损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即使违法行为不再持续,但受损的公益并未得到有效恢复,公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当然不能袖手旁观。”此外,在前面两者均未达到的情形下,还要看是否穷尽行政手段。“如果行政机关穷尽了法定的履职手段,就不宜再对行政主体进行督促,也没有必要再去把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张雪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