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德邦证券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德邦证券原项目经理缪文蓓要求德邦证券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递延奖金及加班工资共计13万。
缪文蓓于2016年3月11日进入德邦证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工资由基本工资每月13500元、奖金及补贴等组成。缪文蓓与德邦证券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
缪文蓓与2017年4月10日递交《离职申请单》。写明,期望最后在职日为2017年5月9日,离职理由为个人职业发展。同日,缪文蓓在德邦证券办理《离职交接单》,缪文蓓在上面签字,最后在职日为2017年5月18日,工资结算日为5月18日,缪文蓓于5月18日离职。
2018年4月26日,缪文蓓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会于2018年5月4日受理。2018年7月13日,该会作出普劳人仲(2018)办字第1015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针对此劳动合同纠纷,缪文蓓认为德邦证券无故拖欠自己的奖金及加班费,提出如下诉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递延奖金38037.30元;2.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加班工资92637.93元。
德邦证券则认为,缪文蓓于2017年向德邦证券提出离职,并提交了离职交接单和离职承诺函,与公司不存在应结未结款项,承诺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与公司不存在争议,但在时隔近一年后提出主张,缺乏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缪文蓓签订劳务合同时,在《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承做奖金激励管理制度》上签字,其中载明:“原则上,离职人员不享受当年度承做奖金以及以前年度未发放的年度承做奖金(如有),经部门管理层一致同意后可以另行协商确定”。除此之外,2017年5月18日,缪文蓓签署的离职承诺函》,其中载明:“因本人劳动合同存续和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所有主张都已全部和最终解决。本人不再对贵司提出任何性质的权利主张,也不存在其他应了未了事项。对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等事项)均无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缪文蓓已明确知晓“离职人员不享受当年度承做奖金以及以前年度未发放的年度承做奖金”,其在离职时亦未向德邦证券提出,可与一审法院已确定的《离职交接单》和《离职承诺函》的内容相互印证,表明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对权利义务已达成了一致意见。再次,对缪文蓓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缪文蓓提供的加班单上无德邦证券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德邦证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系缪文蓓伪造证据,一审法院认为,缪文蓓明确其提供的加班单系照片,并非原件,缪文蓓提供的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系孤证,一审法院难以仅凭缪文蓓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缪文蓓存在加班事实。因此驳回缪文蓓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缪文蓓提出上述,二审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观察文/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