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格式合同频频违规
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安恒丰村镇银行格式合同存在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格式合同未以显著方式明示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按规定对账户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六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罚款33.8万元。
广安恒丰村镇银行并非个例。11月下旬以来,因格式合同违规,多家金融机构受到处罚。其中,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踩雷”相关问题。具体来看,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独立开展工作等;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则存在格式条款存在减轻或者免除银行、支付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信息披露途径不能充分保证金融消费者接收等违法行为。
除格式合同外,欺骗投保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未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条款全面、客观揭示所代销保险产品风险等,也成为部分金融机构年内受处罚的原因。
12月14日,金融投资报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搜索“格式合同”相关投诉,共7019条。其中,银行格式合同、保险格式合同分别为227条、147条。以银行格式合同为例,投诉问题包括贷款合同并没有披露实际年化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信用卡不合规收取违约金等。
监管:划定格式合同“红线”
近年来,对于制定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隐瞒或误导销售理财产品等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监管部门保持高压态势。
那么,金融机构格式合同如何合规?根据2020年11月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且易于获取。
《办法》同时划定“红线”,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银行、支付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规定金融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依法对其金融信息进行查询、删除、修改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他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者隐患的格式条款和服务协议文本及时进行修订或者清理。(记者 吉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