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11月初《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落地后,国务院又于近日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从政策层面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发展、创新做出全面部署。其中提到,将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意见》于昨日在中国政府网正式对外发布,提出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以差别化扶持和规范管理为抓手。具体来看,《意见》共30条,主要包括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等七大部分。其中,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是《意见》的重点之一。
《意见》明确要求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首先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第二,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第三是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第四是拓宽办学筹资渠道。第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第六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意见》提出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和分类收费政策等六大举措扶持民办学校。
教育部表示,将根据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意见》的要求,推动各地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在《意见》发布当天,相关配套文件随即出台。教育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下称《登记细则》),围绕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明确了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现有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教育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监管细则》),围绕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怎么办学”、“怎么办好学”等问题,规定了其在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方面的要求。
《监管细则》提出,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办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某券商教育行业分析师指出,相关规则的出台,意味着民办教育领域可能有一轮大“洗牌”。根据教育部的公开数据,现阶段,在非义务教育领域,我国共有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在园儿童2437.66万人;同时,还有民办高中阶段学校4902所,在校生463.22万人;民办高等学校742所,本专科在校生616.20万人。另一方面,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有民办学校1.11万所,在校生1289.15万人。
“对民办学校,上述政策带来的主要是利好,不管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支持。但其中,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机构,问题就变得颇为复杂,可能会有部分社会资本考虑到回报问题而选择撤出。”该分析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