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改革试点为何延期?试点延期后工作思路如何确定?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试点县市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6个条款,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原则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该授权的期限将于今年12月31日届满。
两年多来,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效果初显,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宅基地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取得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完善宅基地制度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始破题。同时,也存在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延长试点授权期限。
试点延期主要出于以下3点考量:一是土地制度是国家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从试点情况看,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认同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积极落实中央确定的改革方案,效果比较显著。但试点也反映出一些新问题,例如如何更好协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关系,如何有效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项目建设效率等。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统一思想,设计出更为科学的改革操作方案。
二是土地制度改革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不同,试点地区从制度设计、工作布置、实践操作到效果反馈周期较长。由于2015年启动改革试点时是分开部署的,各试点地区分别开展、统筹推进是从2016年下半年才全面铺开,特别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前期试点数量偏少。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三项改革深度融合,为全面评估试点得失、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打好基础。
三是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正在推进,一些试点地区的政府、集体和农民存在观望甚至顾虑心理,需要进一步稳定有关方面的改革预期。按照改革试点需要与法律修改同步对接,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的原则,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下一步将继续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做好改革试点统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