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悉,北京圆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融通资管公司”)发行的多款产品均存在逾期。其中圆融通斯太尔(3.970,0.01,0.25%)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圆融通斯太尔1号”)和圆融通阳光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圆融通阳光1号”)已经逾期。据悉,由圆融通资管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的其他几个信托计划也出现了延期兑付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多方证据显示,圆融通资管公司在发行圆融通阳光1号过程中,信息披露瑕疵颇多。
尽调报告信息不实
圆融通资管公司作为圆融通阳光1号的管理人,于2016年6月28日发起设立,产品期限两年,每年年末付息,但在 2017年12月31日应付年度利息日,融资方北京中加阳光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阳光公司”)逾期未支付利息。
该产品的55位个人投资者代表孙一(化名)对记者表示,产品正式到期日是2018年6月22日,按理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这两个时间要付息,第一次2016年12月31日已经付息,2017年12月31日应付利息1341.76万元,但实际拖到2018年1月15日支付了300万元利息之后,3月又付了400万元利息,2017年的利息仍欠641.76万元没有支付。
记者通过核实产品尽调报告中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和项目中实际两处房屋抵押物的抵押权证情况,发现尽调报告中关于项目抵押物的抵押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尽调报告中关于其中一处抵押物抵押价值这样写道,“估值对象存在抵押物估价他项权利,设定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权利人为刘涛,权利价值为3500万元,即估值对象抵押价值等于市场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约为9500万元“。
但通过从房地局查询到的昌平区房产抵押物(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吉晟别墅39号楼)他项权利信息显示,尽调报告中提到的刘涛,早在昌平区房产抵押物做抵押权二抵登记前就已经解押了,真正的一抵应该是叫曹庆州的自然人,抵押了5500万元。而圆融通阳光1号的投资人是二抵,根据法定优先受偿权,实际能给到投资人的抵押物价值只有6000万元,而非尽调报告中写到的9500万元。
抵押物的实际可抵押价值为何会出错?仅仅是尽调不充分还是管理人故意对投资者隐瞒事实?某做地产业务的资管公司副总裁告诉记者,一般项目管理人在尽调期间,就应该对抵押物的他项权利情况做详细的了解。“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时候,在房地局就能查到抵押物目前的抵押情况,管理人不太可能不清楚,更别说完全搞错了,这个项目中管理人故意对投资者隐瞒了抵押物的实际抵押情况的嫌疑比较大。”
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律师认为,尽调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有可能是因为管理人未尽到审慎调查的义务,也可能是没有如实披露。但如果是尽调后没有如实披露,导致投资者不了解真实情况的,该行为确有存在欺骗投资者的嫌疑。
除了抵押物抵押价值不符之外,投资者对抵押物登记抵押权的时间也颇有异议。孙一告诉记者,圆融通阳光1号资产管理计划分4期发行,发行一二期时,他在2016年5月12日就与圆融通资管公司签了合同,而昌平区的抵押物抵押权是在2016年8月19日才补办的。
“并且圆融通资管公司后续在没有做广渠门房产(北京市广渠门外大街9号院3号楼)抵押权证登记的情况下,又筹集了三四期资金,约4620万元,并由受托人山西信托将三期资金2210万元在2016年9月14日放出,四期资金2410万元在2016年10月28日放出。”孙一说道。
王怀涛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有其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先登记的,在债务受偿时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将落后于在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存在不能完全受偿甚至完全不能受偿的风险,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抵押的意义。“圆融通资管公司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即发行产品的行为,毫无疑问未尽到管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存在失职。”
据悉,直至产品出现实质性逾期,作为管理人的圆融通资管公司也没有对广渠门房屋抵押物补办抵押权登记,导致投资人现在无法对该处抵押物进行处置。而融资方中加阳光公司法人郑清,以“广渠门房产所有人已更换,现在在做一抵工作,但房产证在一抵手中,一抵不提供房本,协商很困难”为由,迟迟没有对广渠门房产补充抵押。
在抵押物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管理人圆融通资管公司就对投资人发行产品,委托山西信托进行了放款操作。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广渠门房屋抵押物的抵押权是放在圆融通资管公司法人及总经理王旭峰名下,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问题之后,投资者无权直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而作为产品的管理人同时是抵押物的抵押权人,王旭峰并没有应投资者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此尽可能地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王怀涛认为,一般来说,抵押权人要与抵押合同保持一致,该项目这样安排也将管理人的权利转移到了个人身上,个人会离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也意味着将投资者的权利置于极大不确定状态之中,属于风控合规的重大瑕疵,也是管理人失职、不重视风控管理的表现。
截至发稿,王旭峰本人并没有回复记者的采访函。
关联方合谋?
值得注意的是,圆融通阳光1号的融资方中加阳光公司,担保方是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资管公司”)、抵押方公司为北京市玉龙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公司的法人均为郑清。
而圆融通资管公司与圆融通阳光1号产品融资方中加阳光公司的关系也显得颇为密切。其官网显示,中加阳光公司和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局(以下简称“新兴房产开发总局”)这两家公司是圆融通资管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利用各自优势和特点,合作共赢。而中加阳光公司是新兴房产开发总局的全资子公司,新兴房产开发总局是北京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中加阳光公司注册资金3亿元,是一家国有控股的投资公司,主要对外投资有煤矿、高速公路、铁路项目。
记者发现,圆融通资管公司法人王旭峰与郑清控制下的其他公司也有合作。天眼查显示,王旭峰与博华资管公司一起合作投资了宜昌市西陵区圆融通农业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此外,王旭峰控股的深圳前海中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博华资管公司还共同投资了上海应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巧合的是,上海应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是圆融通阳光1号产品的总包销方,这次产品中1亿元的融资款就是这家公司筹集的。
需要注意的是,圆融通阳光1号产品的融资成本是比较高的。根据合同,中加阳光需要给到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就达到10%~11%,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山西信托再收取0.2%的通道费,国信证券(10.750,0.19,1.80%)收取0.1%的托管费,同时给到第三方总包销方上海应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5%的包销费,也就是说最后实际落在融资方中加阳光公司的融资成本至少在15%~17%之间。而记者从多位理财师了解到的包销费的提成,行业普遍在3.5%~4%之间。“上海应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个费用拿得是比较高的。”一位第三方代销公司的资深理财师告诉记者。
而根据一起法院判决书显示,其实中加阳光公司早在2016年3月,就已经因为与华夏银行(8.710,0.03,0.35%)北京中轴路支行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被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名下所有房产和银行账户。
该判决生效后,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强制执行后,中加阳光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拖欠所有执行款47892067元未履行。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7年12月14日公布的中加阳光公司执行裁定书显示,2016年12月15日,中加阳光公司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但经查中加阳光公司现仍在经营过程中,中加阳光公司以没有主动履行能力,不存在拒不履行为由要求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但遭到法院终审驳回,并判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而圆融通资管公司在2016年5月却未能“发现”如此重大的违约风险,还给中加阳光公司顺利发行了规模1亿元的圆融通阳光1号资产管理计划。
此外,根据圆融通资管公司、中加阳光公司和山西信托之间的互相回函文件,可以了解到,圆融通阳光1号资金主要投资于由山西信托发起设立的山西信托-信建3号单一资金信托,该信托定向用于向中加阳光公司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提供资金贷款,山西信托将11980万元信托资金于2016年7月12日、8月12日、9月14日、10月31日分四次发放给中加阳光。
2018年1月16日,因中加阳光公司管理的道路交通流量减少导致收入减少,及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未能及时回款等方面的原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2月2日,圆融通资管公司请求对中加阳光公司启动司法程序的函,以中加阳光及有关保证方为被告,向山西信托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月10日,由于中加阳光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利息已构成贷款违约,山西信托根据与委托人圆融通资管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将对中加阳光的全部债券原状返还给委托人,之后由中加阳光公司直接向委托人圆融通资管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山西信托董办相关人士回应记者,山西信托-信建3号单一资金信托是公司被动管理类项目,目前该项目已经按照合同原状返还了,公司不承担产品违约的风险。
“圆融通资管公司采取积极行动可以是积极谈判、提起诉讼或仲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未积极作为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属于不作为。具体到本次事件中,我们认为圆融通资管公司因存在没有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敞口,应当第一时间提起诉讼、及时处置抵押物,做出更有效的反应,否则有不作为的嫌疑。”王怀涛分析道。
截至记者发稿,虽然管理人与融资方多次承诺还款,并明确了还款时间与金额,但最终都以食言告吹。管理人圆融通资管公司并没有对融资方中加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也没有及时处置抵押物追回投资者损失。
多款产品逾期
除了圆融通阳光1号违约,圆融通资管公司的多款产品都出现逾期情况。一位购买了圆融通斯太尔1号产品的投资者向记者确认,目前该款产品已经违约4个月了,目前没有收到任何利息和本金。
圆融通斯太尔1号在2016年10月底发行,产品期限一年半,规模2亿元,按年付息,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的流动资金,而英达钢构是上市公司斯太尔(000760.SZ)的第一大股东。英达钢构控股股东冯文杰以其持有的英达钢构14.92%的股权进行质押,斯太尔实际控制人冯文杰对本次融资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目前斯太尔的处境可谓是“风雨飘摇”中,其最新披露的财报显示,2017年全年归母净利润亏损1.69亿元,2018年一季度净利润亏损3100万元,同时公司面临股东卖壳退出、董监高集体辞职、3年业绩对赌未能完成等困境。而英达钢构早在2016年净利润就亏损8601万元,目前所持斯太尔股份基本上也已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公司身陷多起法律纠纷,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公司名单。
“以诚立世,稳健、进取、开放、创新”,这是圆融通资管公司在其官网首页赫然显示的公司口号。而如今,其参与发行或管理的多款资管产品频频出现违约,是恰逢“时运多舛”不幸踩雷,还是尽调不充分,抑或是欺诈发行呢?本报记者将做进一步的核实调查。(万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