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将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尽早推动四项开放措施落地。
一是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包括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
二是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
三是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四是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
为确保上述措施及早落地,中国银保监会会正在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近期即将推出以下一系列实质性举措:第一,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第三,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在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银保监会将同步受理对接各项开放措施的准入申请。(傅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