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第一部全流域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在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依法遏制长江水污染加剧和生态退化的态势,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长江饮用水质和生态安全,确保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长江保护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大立法成果,对于永葆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日前专门作出批示,强调要切实增强执行和实施法律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学习宣传普及,严格执法监督问责,加快开展地方相关立法修法,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万众一心唱响新发展阶段的“长江之歌”。
2月2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与会领导和专家的发言传递出丰富的信息,既包括多年来全社会对长江水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作出的不懈努力;又包括在全流域立法制定之前、地方立法试水探索的点点滴滴;更包括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长江保护法的重大立法任务之后,江苏全省上下齐心合力、马不停蹄,紧紧围绕法律颁布后的全面实施作出系统性准备。
无豚之江敲响生态警钟
贡献智慧提出立法建议
初春时节,登上南京幕府山远眺长江,“一江清水”映入眼帘,大小船舶繁忙穿梭,一派欣欣向荣景象。
曾几何时,长江大开发在给沿江经济带来蓬勃发展的同时,也给母亲河带来了史无前例的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干流水体污染时有发生,水生动植物栖息地持续被侵蚀,白鱀豚功能性灭绝已经13年,中华鲟、长江鲟等也难觅踪迹,甚至曾经种群活跃的长江江豚也一度徘徊在濒危边缘。而即便是长江洄游鱼类资源濒临枯竭,季节性过度捕捞、灭绝性的“电捕”违法行为以及破坏性违法采砂现象屡禁不绝。
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重庆、武汉、南京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明确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强调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为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横贯东西400多公里的长江江苏段,南北两岸城市在全流域最为密集,江苏省80%的生产生活用水取自长江,沿江地区更是承载了多达六成人口、八成经济总量,是江苏省经济的主引擎、顶梁柱。
“早在2004年,我省就制定了全国首部长江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2014年以来,在苏全国人大代表先后四次联名提出长江保护立法议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小敏介绍说。
“10年来,江苏入境断面水体总磷浓度上升50%以上,长江船舶平均日流量1640艘次,过境的危化品运量超过2亿吨,对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长江干流生态退化趋势加剧,鱼类种类锐减,长江生态安全的警钟已经敲响。”201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陈震宁等江苏代表团3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长江水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其中阐述的上述信息让人倍感立法之紧迫。
该议案从缺少统一保护长江水环境法律依据的角度,专门提出了立法建议,指出要具体解决“水污染的流动性与水环境保护行政分割性的矛盾、局部地区开发的盲目性与流域生态保护系统性的矛盾,及上下游之间开发与保护、补偿与修复的阶段性、差异性等矛盾”。
2019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江苏苏州主持召开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娄勤俭在发言中就“优化长江沿线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等提出立法建议,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贡献了江苏智慧。
为更加精准对接上位法
全面系统清理法规文件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长江保护法。这部全流域专门法,从长江干流流经的11个省(市、自治区),一直溯江而上管辖到了长江支流流经的甘肃、陕西、广东甚至浙江、福建等8省(自治区)相关县。
长江保护法为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定下了严格的“绿色规矩”,在全部96条条文中,65%涉及政府责任。
长江保护法设立了规划与管控、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专章,为破解长江保护的难点、痛点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其中吸收借鉴和创新制定了诸多机制,包括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岸线实施特殊管制、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条中清晰列举了国家鼓励开展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研究、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的具体物种,大到江豚、白鱀豚、白鲟,小到胭脂鱼、鳤、圆口铜鱼等公众不熟知的小型鱼类,以及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植物。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要强化法治督察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长江保护法定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长江保护重点工作,是其中的重点。”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说,江苏将结合法律实施效果评估试点,逐步系统清理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就长江流域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航道管理、产业布局、防洪减灾等加强法治研究和制度供给。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长江保护法颁布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就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针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
“这次专项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介绍,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的法规和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存在“打架”现象的法规和文件,抓紧进行修改;对存在制度“空白”的领域、事项,研究提出制定相关法规或者文件的计划,确保相关法规和文件符合长江保护法的规定,为创造性地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提供依据和遵循。
据了解,江苏目前涉水省法规就有20多部,全省13个设区的市相关法规61部。这是一次系统性的“大起底”,也是更加精准对接上位法、齐头并进推进长江保护的一次重要契机。
“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1月中旬视察南通滨江地区,点赞南通滨江环境‘沧桑巨变’,这是对南通落实长江大保护工作的高度肯定,也让我们更加坚定了久久为功、善作善成的信心和决心。”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俊说,南通市将根据长江保护法最新精神,对现行的《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涉水法规进行梳理,逐步形成系统完备的长江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落实责任
切实做到依法治江护江
长江保护法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更大更严,违法处罚更重更硬。要想真正发挥长江保护法的威力,就要切实用好法之利器,依法治江、依法护江。
在化工产业聚集的南京市,经过系统治理,长江南京段生产岸线占比下降至16.8%、生态岸线占比提高到77.9%,主城区35公里岸线生产功能基本退出,全市22个国省考断面水质全部达到Ⅲ类标准,7条省控入江支流断面水质全面达标。
“南京已经完成30家化工企业的关闭退出工作,完成本市籍400总吨以下船舶防污改造206艘,完成加装生活污水贮存柜船舶211艘,完成长江沿线废弃露采矿山生态修复面积170万平方米,列入国家和省整改清单的23项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150个长江干流岸线清理整治项目全部通过省级销号和水利部长江委现场复核,岸线整治项目数量、拆除体量、拆除率以及清退生产岸线长度均位列全省第一。”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俊说。
“要把法治思维贯穿始终,把着力点聚焦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上,紧扣法律法规逐条对照检查,防止把法律范畴的问题一般化、行政化。”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汪泉看来,落实落细法治长江,要把“问题导向”贯穿始终,2019年江苏人大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共受理各类举报136件次,随机抽查点位71个,查出具体问题87个,推动加快长江岸线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和入江河道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新成效,人大监督也从“宽松软”走向“严紧实”。
“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要抓好责任分解,对照法律条款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各方责任,加快形成法律实施的责任体系和工作体系。”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在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强法规协同,推动形成以长江保护法为统领、相关法规政策为支撑的共抓大保护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法律能不能全面有序实施,政府工作是关键,司法保护是重点,人大监督是保障,全民守法是基础。”李小敏说,江苏将研究制定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同时开展流域性、区域性协同立法。今年将重点开展好固废法、渔业法执法检查,继续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报告,组织环境治理等民生实事工作评议,加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监督协作,在真督实查中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
《法治日报》记者还了解到,2015年以来,江苏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走私固体废物等一审刑事案件6254件,追究刑事责任10176人,判处罚金总额4.3亿元。其中通过环境资源“9+1”机制,设立了长江流域第一、第二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长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目前已经建立起20多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承担异地补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修复功能。
仅2020年,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对长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通江湖泊及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共计提起公诉553件1086人,件数、人数分别上升22.3%和22.6%。通过制定下发“守护长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实施方案,共受理涉及长江流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96件,立案358件;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8处共9060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66公里,清理污染水域面积3007亩,清理近岸固体废物、垃圾和长江油污8.7万吨,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6.17亿元,已执行到位1.37亿元。
记者 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