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第29期)。公告显示,北京市各区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478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47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据悉,不合格样品为标称北京五谷丰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货,北京市金点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分店经营的红小豆,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经检测实测值为1.34 mg/kg,标准值规定为≤0.2 mg/kg;
标称山东宇航农业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的鲜乌鸡,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经检测实测值为176 μg/kg,标准值规定为≤100 μg/kg。
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北京市食药监局已要求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已将不合格食品情况通报了供货商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资料显示,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规定豆类中铅限量值为≤0.2 mg/kg。食用农产品中铅含量超标可能主要是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土壤与水体等环境受到重金属铅污染所致。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 μg/kg。长期过量摄入磺胺类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可能会引起药物在人体内蓄积,影响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