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网站13日公布了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塑控股”)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57 号)。
监管函显示,华塑控股于2017 年 12 月 1 日披露《关于转让深圳前海金融票据报价交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该公司与自然人单学军签订协议,以 3,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公司持有的深圳前海金融票据报价交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海票交公司”)20%股权,预计该交易可给公司带来 2,000 万元的投资收益,占华塑控股2016 年报告期末净利润绝对值(-7,131.68 万元)的 28.02%,相关协议落款日期为 11 月 17 日,但是,华塑控股迟至 12 月 1 日才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华塑控股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披露《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案号:2016 渝 0103 执保 1568 号之一)冻结公司持有的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股权,保全限额 1000 万元。后经公司另行提供担保,渝中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解除了冻结。……渝中区人民法院于 2017年 11 月 23 日再次做出执行裁定(案号:2016 渝 0103 执保 1568 号之三)冻结公司持有的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股权,保全限额 160 万元。华塑控股在上述股权冻结及解除冻结时点,均未能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华塑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2 条,第 7.3 条,第 9.2 条和第 11.11.3 条的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