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华益科技国际(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86 号)。
监管函显示,华益科技国际(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作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津膜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1,000 万股津膜科技股票,导致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间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8.70%,其中因津膜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被动稀释比例为 0.90%。华益科技国际(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没有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减持津膜科技股票,直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才通知上市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指出,华益科技国际(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8.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