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称,证券从业人员戴洪静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担任经纪人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利用他人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违规行为。
戴洪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戴洪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以下为公告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戴洪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戴洪静:
经查,你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原申万宏源证券贵阳中华北路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利用他人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