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广东证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叶烁涉嫌违法违规的代客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叶烁作出行政处罚。
叶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叶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7号(叶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7号
当事人:叶烁,男,1983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烁涉嫌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叶烁系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潮安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为2011年10月16日至2016年11月28日。
叶烁在安信证券潮安营业部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洪某雄、吴某武、莫某松委托,操作“洪某鑫”、“吴某武”、“莫某松”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成交金额 5,319,886,419.56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11:56:17(交易密码修改时间)期间,叶烁私下接受洪某雄委托,利用安信证券潮安营业部“洪某鑫”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金额208,957,403.87元;(2)2013年6月5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间,叶烁私下接受吴某武委托,利用安信证券潮安营业部“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金额4,660,720,196元;(3)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叶烁私下接受莫某松委托,利用安信证券潮安营业部“莫某松”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金额450,208,819.69元。叶烁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期间未收取报酬。
以上事实,有安信证券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委托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叶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叶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