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滴滴和优步合并是否给予滴滴市场垄断地位的问题。吴振国称,本案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依据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对这个滴滴和优步合并案进行调查。
吴振国表示,网络约车不管是在中国还是欧美,都是一个新兴的业态,与传统行业有所区别,市场竞争也复杂多变。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互联网竞争规律和特点,全面分析评估该交易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的影响,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利的垄断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重视新经济领域的竞争问题,根据自身创新发展、创新监管方式和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的发展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互联网的新业态、新模式营造一个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增强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又要加强互联网行业的监管规则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会与相关部门一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吴振国强调,“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外国企业具有歧视性”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内外企业的执法是一视同仁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既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要求,也有规范企业行为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博鳌论坛上提出打造更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保障被调查企业的合法权益,执法过程和结果是公开、透明的,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公平公正执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存在所谓的选择性执法问题。
吴振国表示,第一,从立法方面来看。反垄断法和它的配套法律规则体系平等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不存在针对外国企业的特殊规定和特殊政策。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市场公平竞争,在法律面前一切企业都是平等的。中国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但是企业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就要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各类企业合法经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第二,从案件的类型来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大多来源于举报和投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事前申报制度,只要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都需要向执法机构依法申报,对举报、投诉和申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是法律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个职责,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也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第三,从执法实践来看,执法机构的案件中既有内资企业也有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占大多数,从原工商总局查办的垄断案件中,国有企业被查的案件最多,占到了41%,外资企业只占10.7%。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强调,市场监管总局在反垄断执法中,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我们都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吴振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