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前纪委副书记胆大妄为,9年间,与别人合资炒股,竟指挥自家券商的营业部总经理操作下单交易,最终被证监会罚没金额超过118万,而且连工作也丢了。
1962年出生的杭五一,是有着13年从业经历的证券“老人”,自2002年至证监会调查时任职于东吴证券,2012年2月至证监会调查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杭五一,在2007年3月21日入市炒股。
据证监会调查,2007年3月,杭五一与何某英等5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其间何某英证券账户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其中网上委托有2500余次,网上委托中的1440余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的IP地址,此外该账户还有203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
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该账户共委托下单2025次,其中1431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192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4次使用营业部员工王某手机下单。其中,使用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对应的001E907400C2等14个MAC地址的委托下单电脑系滨河路营业部的电脑。其间,何某英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5248万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2648万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8793万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758万元。
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信息显示,杭五一在2017年5月2日离职,换句话说,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杭五一从东吴证券离开。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从业人员不允许炒股这条红线,为何屡禁不止呢?业内人士表示,主要是利益诱惑太大,不少从业人员把持不住底线,天天与股票投资打交道,有些克制力不强的人很难抗拒钱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