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筹〔2018〕76号、82号、86号)显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失真、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的违法行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存在贷款“三查”不尽职、违规办理借名贷款的违法行为,分别被青海银保监局筹备组罚款30万元、25万元、25万元。
青银保监筹〔2018〕76号显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失真、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30万元。
青银保监筹〔2018〕82号显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贷款“三查”不尽职、违规办理借名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25万元。
青银保监筹〔2018〕86号显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违规办理借名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