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一个月领17张罚单 冒着处罚炮火600亿可转债过会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9-01-03 13:59:48

根据交通银行此前发布的预案,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交通银行称,按照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0.00%、11.00%和13.30%的内部管理目标,2019-2021年该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累计缺口约为160亿元,一级资本累计缺口约为850亿元,总资本累计缺口约为1800亿元。

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交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4.08%,一级资本充足率11.9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87%。

2018年11月,交通银行回复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揭开了该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四年的时间内被处罚的情况。

2018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181686号)。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指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月29日,交通银行公布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交通银行在回复中称,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该行及其分支机构受到单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236笔,罚款金额共计约1.22亿元。

就在600亿元可转换债券获批的2018年12月,交通银行罚单依旧蜂拥而至。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当月交通银行共收到央行、银保监会17张罚单,涉及交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南充分行、交通银行忻州分行、交通银行松原分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交通银行阿克苏分行、交通银行鞍山分行、交通银行天津通逸支行,合计被罚913万元。

交通银行600亿元可转债过会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2018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交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交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通过。

12月27日,交通银行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2号),该批复内容如下:一、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二、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三、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本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银行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称,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交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应分别不低于8.50%、9.50%、11.50%。基于上述监管要求,综合考虑经营环境、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交通银行资本充足率内部管理目标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0.00%、11.00%、13.30%。

按照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0.00%、11.00%和13.30%的内部管理目标,2019-2021年交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累计缺口约为160亿元,一级资本累计缺口约为850亿元,总资本累计缺口约为1800亿元。综合考虑未来几年的业务规划及资本需求情况,并结合可转债转股后方可陆续补充资本的特点,交通银行提出本次可转债发行计划;对于其他资本缺口,未来将通过其他有效手段或资本工具予以补充。

交通银行可转债过会牵出灰色记录:不到4年收236张罚单(罚金10万元以上)

2018年11月13日,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181686号)。反馈意见中提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月29日,根据交通银行在反馈意见中的回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到单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236笔,罚款金额共计约1.22亿元。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交通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单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136笔,罚款金额共计约4,647.58万元,其中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交通银行浙江分行于2015年12月受到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分行因贷款资金违规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收费等事项被处以292.78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厦门分行于2018年1月受到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分行行因违规发放土地融资、未能防范假按揭、假征信、假评估等、“三查”不尽职导致贷款被挪用、向四证不全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等事项被处以15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于2015年12月受到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分行因违规办理信贷和收费业务不合规等事项被处以111.80万元罚款。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单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27笔,罚款金额共计约1,002.76万元,其中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于2017年3月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分行因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违法提供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等事项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26万元,并处以罚款132.46万元,同时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处罚款共计12万元。

交通银行于2018年7月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等事项被处以130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于2017年10月受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分行因一般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个别支行存在延压预算收入的现象、部分国库经收业务未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等事项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18万元罚款。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单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33笔,罚款金额共计约3,034万元,其中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交通银行厦门分行于2018年3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因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存在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还款的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审核不到位;对境外债务人担保项下资金使用监督不尽职;办理内保外贷购付汇未对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查等事项被没收违法所得100.30万元,并处以1,040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厦门分行于2018年5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因办理转口贸易资金收付及售汇业务,存在未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等事项被责令整改,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以600万元罚款,并暂停该支行对公售汇业务资格3个月。

交通银行厦门分行于2018年5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因办理转口贸易资金收付及售汇业务,存在未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等事项被责令整改,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以400万元罚款,并暂停该支行对公售汇业务资格3个月。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1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深圳分行因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外担保等事项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到物价管理部门单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20笔,罚款金额共计约2309.62万元,其中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交通银行辽宁分行于2016年4月受到辽宁省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辽宁分行因存在不按成本价格销售结算业务申请书、超过总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美元调缴费、违规收取小型企业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敞口管理费、违规收取小微企业“金库宝”保管费、超过总行收费标准收取“金库宝”保管费、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收取客户资金保管费、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向同业收取财务顾问费等事项被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38万元,并处以847.47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于2015年2月受到海南省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海南分行因向5家贷款企事业单位捆绑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违规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等事项被处以268.68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青海分行于2018年7月受到青海省发改委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青海分行因与贷款业务关联,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违规收取信贷证明手续费;对小微企业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指定评估机构,向借款人转嫁抵押评估费等事项被没收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191.80万元,并处以191.80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福建分行于2015年4月受到福建省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福建分行因与贷款捆绑收取财务顾问费,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将自身监管职责转为有偿服务,与贷款捆绑收取资金托管费等事项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70.06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云南分行于2015年3月受到云南省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云南分行因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质价不符;收取支票手续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转嫁他项权利登记费等事项被没收未能清退的46.60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135.80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大连分行于2015年1月受到辽宁省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大连分行因与贷款捆绑收取财务顾问费、未提供实质性和个性化服务,以及转嫁应由其承担的房屋抵押登记费等事项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12.21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广东分行于2015年2月受到广东省发改委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人广东分行在发放对公贷款过程中捆绑收取资金托管费,在对公贷款中强制收取贷款承诺费,在零贷业务中转嫁房产抵押登记费等事项被责令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102.23万元罚款。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到税务管理部门单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19笔,罚款金额共计约1179.88万元,其中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交通银行浙江分行于2018年5月受到杭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浙江分行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事项被处以217.92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辽宁分行于2016年9月受到沈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辽宁分行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事项被处以175.21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10月受到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因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等事项被处以102.14万元罚款。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到工商管理部门单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1笔,罚款金额共计约11.36万元,无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连曝九宗违法违规 银保监会罚款690万元

2018年12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9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良信贷资产未洁净转让、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

(二)未尽职调查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承接风险资产;

(三)档案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四)理财资金借助保险资管渠道虚增本行存款规模;

(五)违规向土地储备机构提供融资;

(六)信贷资金违规承接本行表外理财资产;

(七)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项目资本金;

(八)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

(九)现场检查配合不力。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罚款69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四)《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六)《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七)《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第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违法发放并购贷款 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超限

2018年12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3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合规;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南充分行违法瞒报金融统计资料 遭央行处罚

2018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存在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并处单位1万元人民币罚款。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忻州分行账户管理违法违规 遭央行警告罚款

2018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对其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松原金融统计科目归属错误 违法行为遭处罚

2018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松原分行金融统计科目归属错误,对其处罚款1万元。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宁波分行授信业务管理违法 遭宁波银监处罚

2018年12月21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宁波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监罚决字〔2018〕2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存在授信业务管理不审慎违法违规行为。宁波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机构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贵州分行多宗行为违法 遭央行罚款并责令改正

2018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存在金融统计类、支付结算类、反洗钱类多项违法行为。

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00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处以罚款1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300,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罚款495,000元,另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共计50,000元。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阿克苏分行信贷资金被违法挪用 副行长被罚

2018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阿银监罚决字〔2018〕6号、7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阿克苏分行”)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被阿克苏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此外,交通银行阿克苏分行副行长郎新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被阿克苏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阿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交通银行阿克苏分行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阿克苏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阿银监罚决字〔2018〕7号显示,郎新晓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副行长期间,应对该行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阿克苏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鞍山分行违法发放贷款 领银监局7张罚单

2018年12月25日,中国银监会鞍山银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鞍银监罚决字[2018]14~20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违规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郭立新、张祥辉对该违法行为负领导责任,赵佳龙对该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宋城城对该违法行为负监督责任,张会革、韩利对该违法行为负承办责任。

其中,鞍银监罚决字[2018]14号显示,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违规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鞍山银监分局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罚款五十万元。

鞍银监罚决字[2018]15号显示,郭立新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郭立新警告处罚。

鞍银监罚决字[2018]16号显示,张祥辉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张祥辉警告处罚。

鞍银监罚决字[2018]17号显示,赵佳龙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赵佳龙警告处罚。

鞍银监罚决字[2018]18号显示,宋城城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宋城城警告处罚。

鞍银监罚决字[2018]19号显示,张会革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张会革取消任职资格3年。

鞍银监罚决字[2018]20号显示,韩利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韩利取消任职资格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天津通逸支行授信分析违法不尽职 遭银监处罚

2018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筹〔2018〕251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逸支行授信分析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被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条规定: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标签: 交通银行 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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