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网友“777的法律博”通过微博分享了她遇到的闹心事,暂称该网友为七女士。七女士称,她中午去上海银行办理信用卡开卡,下午竟收到该行柜员的“相亲微信”。
七女士介绍,她本人于2019年3月初,线上申请了一张上海银行联名信用卡。收到卡片后于3月7日中午12点,在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城西支行网点办理信用卡开卡。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当日下午2点23分,七女士收到一位附言为“上海银行城西支行*”的陌生人,通过搜索手机号的方式,请求加她为微信好友,要给她介绍对象。(图1)
(图1)
当晚,七女士拨打上海银行官方热线95594进行投诉。
3月8日,城西支行的工作人员与七女士联系,称会调查此事。并在下午,通过微信向她口头道歉。(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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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个人安全考虑,七女士希望银行和员工共同出具书面道歉,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联系我,同时拍摄道歉视频。
3月12日晚,七女士在该网点与支行行长等三位工作人员进行了面谈,并调整了她的要求。3月13日,她等来的是一段人物描写。
(图3)
3月14日,七女士收到当事员工发给她的道歉函草稿。七女士称,该员工故意忽视自己利用为七女士办理业务的便利,私自记录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的事实,轻描淡写改为“以非工作事宜联系”,她很生气。
七女士表示,今天距事情发生已经一周,与任何实质进展,她看不到上海银行解决问题的任何诚意。与此同时,她本人还陈述了生气的理由:
支行长亲口说,他能看到“我”的信息,是因为我刚好坐在了他的窗口前,是他为“我”办理业务的。如果不是这样,其他柜员是看不到的。
“我”有理由推测,他替他弟弟相亲,综合考量了“我”所有信息。
“我”本不想闹上网,但他们一再地避重就轻,他在道歉函中将“私自记录客户的信息”淡化为“在下班后以非工作事宜联系客户”。支行至今未提供任何单位身份的书面道歉或内部文件。
七女士推测,她不是第一个被上述员工私自考量和记录个人信息的女生。该支行长表示,其工作20多年从没遇到过员工做这种事,他们没法出书面道歉,因为没资格用印章。
“上海银行除了口头用爱发电之外,能否拿出实际行动,上海银行总行的态度是什么?”七女士质疑道。
截至目前,七女士已经向银监局投诉,并希望上海银行贯彻银监局各文件的指示要求,配合消费者维护信息安全权。希望这个社会能保障消费者不因投诉而陷入人身安全无法保障的境地。
附银保监会相关管理条例: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从业人员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从业人员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接触个人金融信息岗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书面做出保密承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
第八条 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开展“以消费者为中心优化服务”的“3·15”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
三是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对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法定基本权利集中开展教育宣传,使消费者充分了解自身的各项法定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