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保监局@邹依琳:你被终身禁业,请来我局领罚 这位前银行理财经理曾以“飞单”非法吸资1亿余元
本来已经端着银行金饭碗的两名上海女子,却仍然禁不住巨额金钱的诱惑,不仅“飞单”,而且参与的是一起高达6.3亿的非法集资大案,有280多名投资人。
这两名女子作案时,均是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的理财经理。
原址查无此人,上海银保监局隔空喊话:你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其中,叫邹依琳的女子为“80后”,非法集资1个多亿,获利500多万;叫朱霞蓉的女子则是“70后”,非法集资9000余万,获利400多万。
500万和400万,在上海也可以买一套小房子了。但是,非法得来的钱,终究不是自己的财产,不仅葬送了金饭碗,还被终身禁业。
原址查无此人 上海银保监局@邹依琳前去领罚 囿于处罚文书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4月15日,上海银保监局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的形式,通知一位名为邹依琳的当事人到该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份在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公告显示,邹依琳在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被上海银保监局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而这一公告背后,竟是一桩涉及投资人280余名、涉案金额6.3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但是,处罚文书在送达上却遇到了阻碍。上海银保监局表示,因原地址查无此人,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于是依法向邹依琳公告送达,“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公告显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实际上,去年9月,同样是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果的情况下,上海银监局也曾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邹依琳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沪银监罚告字〔2018〕24号),拟就上述原因对邹依琳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曾靠理财经理身份非法吸收资金逾1亿 监管部门未能联系上的邹依琳究竟是谁?在她身上发生了什么?又缘何“失联”?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布的相关刑事判决书揭开了迷雾。
来自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刑初1017(号)”判决书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刑终759号”判决书显示,邹依琳原本是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的一名理财经理,却在高额返利的诱惑下,参与了一桩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的非法集资案。
而除了邹依琳外,同案人员中还有一位名叫朱霞蓉的理财经理。银保监会网站信息显示,2018年8月8日,上海银监局亦对朱霞蓉作出行政处罚(沪银监罚决字〔2018〕32号),禁止其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邹依琳、朱霞蓉在担任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理财经理期间,经他人介绍,得知上海骏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福公司”)非法对外发行理财产品。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二人擅自以电话联系、在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现场宣传等方式向众多银行客户等不特定人员推销“瑞昌中央商务区投资基金”“余干四安天城投资基金”,并承诺10%-14%不等的高额固定回报。
在银行理财经理身份的掩护下,邹依琳和朱霞蓉顺利将上述基金产品推销了出去,并从中尝到了甜头,从骏福公司拿到了一定比例的高额佣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间,邹依琳招揽投资人50余名(已剔除重复投资),非法吸收资金1亿余元,收取佣金500余万元;朱霞蓉招揽投资人60余名(已剔除重复投资),非法吸收资金9000余万元,收取佣金400余万元。
不但断送职业生涯 还引发牢狱之灾 邹依琳和朱霞蓉的“越界”,不但直接断送了职业生涯,更是引发了牢狱之灾。
相关判决书显示,2013年3月起,胡磊帆、褚源、杜卉等人为投资外地房地产项目并获取利润,经合谋先后成立骏福公司、上海巽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巽卿投资管理中心、上海骏福赣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数十家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公司员工电话推销、现场宣传及渠道分销并向销售人员支付投资额一定比例的佣金等方式,以招募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并对外投资的形式,于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间共计向280余名投资人(已剔除重复投资情况)非法吸收资金6.3亿余元,所募款项大部分被转至江西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开发“瑞昌中央商务区”“余干四安天城”相关房地产项目,部分用于兑付投资人已到期本息。
2015年7月22日,邹依琳、朱霞蓉经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基金无法兑付后,邹依琳在案发前通过返还骏福公司部分佣金400余万元,朱霞蓉则未退出违法所得,供认均用于赌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截至司法鉴定报告日,邹依琳吸收的本金尚余8479万余元未兑付,朱霞蓉吸收的本金尚余7034万余元未兑付。
2017年12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邹依琳及朱霞蓉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依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处被告人朱霞蓉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终审判决书显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若以二年六个月的刑期计算,邹依琳目前应该已经刑满。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获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2017年5月18日,上海银监局对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作出行政处罚,指出2015年该分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私售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去年8月,公开信息显示,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不但在网点统一张贴公布举报电话,严防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还印发《员工禁止行为手册》,明确禁止行为,深化内控要求与行为“红线”。
对于部分银行出现的产品私售行为,监管部门也给予了关注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记者注意到,2015年,广东银监局印发《关于加强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管理防范员工违规私售风险的通知》,从业务流程、网点治理、人员管理、处罚问责四方面提出十四条要求,明确将严禁违规私售列为银行员工职业操守的“底线”,对向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投资产品的行为(俗称“飞单”)实行“零容忍”。
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布并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此项规定也正是为了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