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号)显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600255.SH)于近期披露关于《流动性支持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称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函所盖印章为梦舟股份真实公章。经查,梦舟股份未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制订的《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上市公司印章实施全面有效地管理控制,导致未经内部审议流程对外使用上市公司印章。梦舟股份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梦舟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请梦舟股份针对有关存在问题切实整改:
一是梦舟股份应持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全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确保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有效性。
二是梦舟股份应就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事项的后续处置情况。
三是梦舟股份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书,整改报告书应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整改的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及内部处理措施等事项。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近期披露关于《流动性支持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称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函所盖印章为你公司真实公章。经查,你公司未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制订的《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上市公司印章实施全面有效地管理控制,导致未经内部审议流程对外使用上市公司印章。你公司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请你公司针对有关存在问题切实整改:
一是你公司应持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全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确保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有效性。
二是你公司应就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事项的后续处置情况。
三是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书,整改报告书应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整改的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及内部处理措施等事项。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