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三是险种归属不当;四是条款要素不完备、不合理;五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六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七是精算报告包含要素不完备、不合理;八是费率厘定数据和数据来源的有效性不足;九是可行性报告内容不完整;十是备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十一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十二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十三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十四是健康险保险金额设定的合理性或有效性不充足;十五是附加险混入主险一同备案;十六是条款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十七是保险责任不清晰、不明确;十八是费率、调整系数或计算公式中出现错误。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一条,《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中负面清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机构使用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第26、27、28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
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三是险种归属不当;四是条款要素不完备、不合理;五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六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七是精算报告包含要素不完备、不合理;八是费率厘定数据和数据来源的有效性不足;九是可行性报告内容不完整;十是备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十一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十二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十三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十四是健康险保险金额设定的合理性或有效性不充足;十五是附加险混入主险一同备案;十六是条款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十七是保险责任不清晰、不明确;十八是费率、调整系数或计算公式中出现错误。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一条,《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中负面清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