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汇检罚[2019] 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遵义路支行存在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一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对其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