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7号)显示,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5月28日对广州赛富合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富资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赛富资管对多只私募基金的自行销售与管理中,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赛富资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赛富资管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赛富资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47号
关于对广州赛富合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赛富合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对多只私募基金的自行销售与管理中,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