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了车不缴费就走,多次催缴仍不缴纳,在北京,今后此类停车失信的行为或将影响相关主体的保险费率。
北京市交通委9月3日发布《关于对停车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指出,停车人失信行为包括不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经区停车管理部门催缴达到3次仍不缴纳的;因违法停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达到3次的。
在联合惩戒措施中,《征求意见稿》指出,将供调整保险费率时审慎性参考。该项措施的政策性依据如下:
第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到,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第八条指出,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该条例第九条指出,银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记者 冷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