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回访工作;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理赔信息录入不真实;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留存投保人信息不真实;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吴忠支公司、贺兰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等五宗违法违规行为。颛孙奕奕、姚峻清、李永进、马亮、杨春、祁自强、陆秀文、朱磊、陈有素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宁夏银保监局对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3.5万元,对人保寿险吴忠支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对中国人保寿险贺兰支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对时为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运营管理部(原业务管理部)实际分管负责人颛孙奕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8万元,对时任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姚峻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5万元,对时任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运营管理部(原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李永进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8万元,对时任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团体保险部总经理助理马亮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任吴忠支公司经理杨春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时任人保寿险中宁互动部负责人祁自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人保寿险贺兰支公司经理陆秀文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人保寿险石嘴山支公司工作组组长朱磊、时任中国人保寿险固原互动部经理陈有素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