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35号、41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南京市城南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中国人保财险南京市城南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7月至8月,中国人保财险南京市城南支公司在“其他费用”科目下列支4笔保单配送服务费,合计金额44.91万元,上述资金实际用于清偿积欠某某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的手续费。上述保单配送服务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处22万元罚款。
此外,王媛作为中国人保财险南京市城南支公司经理,签批上述虚列费用事项,对机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给予王媛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35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媛
住址:南京市秦淮区头条巷
身份证号:320112197105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城南支公司)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7月至8月,人保城南支公司在“其他费用”科目下列支4笔保单配送服务费,合计金额449140元,上述资金实际用于清偿积欠某某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的手续费。上述保单配送服务事项实际并未发生。王媛作为人保城南支公司经理,签批上述虚列费用事项,对机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服务费列支财务凭证、服务费列支汇总表、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王媛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1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346号
主要负责人:王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城南支公司)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城南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7月至8月,人保城南支公司在“其他费用”科目下列支4笔保单配送服务费,合计金额449140元,上述资金实际用于清偿积欠某某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的手续费。上述保单配送服务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服务费列支财务凭证、服务费列支汇总表、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城南支公司处2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