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1月26日对外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暂行办法规定,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此外,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记者 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