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贺汇处〔2019〕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存在B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未入待核查账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
(三)未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外汇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
(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
(六)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