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吕梁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吕银保监罚决字〔2019〕3至10号)显示,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文水联社”)存在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垫款;违规核销贷款;违规办理贴现、违规使用会计科目隐匿贴现资产、形成重大风险的行为,当事人梁永泉、刁谊青、马进强、康建华、郭永平、温小壮、郭建虎7人对上述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吕梁银保监分局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文水联社罚款160万元,对梁永泉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年,对刁谊青取消高管任职资格2年,对马进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对康建华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郭永平、温小壮、郭建虎警告,罚款共计165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文水联社成立于1988年8月26日,注册资本7067万人民币,王瑾明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个人股本(13386人),当事人梁永泉为负责人。文水联社有32家分支机构,当事人郭永平为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庄信用社负责人。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