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汇冀承检罚字〔2019〕第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存在行为个人耿某某在7日内从同一储蓄账户5次提取1万美元现钞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