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官网昨日披露的“浔银罚字(2019)11号”显示,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湖口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二)异议超期。
201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决定对江西湖口农商行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分别处1万元罚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决定对江西湖口农商行处6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处2万元罚款。
天眼查显示,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88名股东,其中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会委员会持股22.37%,为第一大股东。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