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部于去年制定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知识探索和技术创新作为主要活动,通过体制机制和服务创新,在开展科技研发、加速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人才、建设创新文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的进展。引导和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壮大,对于加快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新一轮科研组织范式变革需求
新型研发机构瞄准产业搞创新、以创新机制抓转化、集聚资源补短板,显示出了强劲的创新活力。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加速演进,全球创新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密集活跃期,由“科”到“技”的变革加快,问题导向型科学研究越来越多,不断产生新兴学科及领域,催生新兴技术及产业。国际创新要素流动空前活跃、重组不断加快,推动着科技创新组织模式、科研范式和产业范式不断转变,网络化、平台化、生态化的新型研发机构模式纷纷涌现。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数量快速增长,据初步估计,各种形态的新型研发机构数以千计;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采用了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产学研联合共建等多种形式。新型研发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这些新型研发机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主要标志,以多样化的创新服务作为主要商业模式,显示出强劲的创新活力。
一是瞄准产业搞创新。这些机构瞄准区域产业技术需求,同企业近距离接触、互动,可以直接了解企业技术需求,针对性地提供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等服务。如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针对东莞市的家具、针织、食品、服装、造纸等传统产业的技术需求,自主研发了十几类、几十个系列的行业关键设备,有力地促进了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二是创新机制抓转化。这类机构大多数采取了企业化的运行机制、市场化的用人和激励机制,围绕科技成果产业化,灵活配置技术、资金、人才、设备、场地等科研和创新要素,能更快地实现从源头创新到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的快速转化。如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产业发展联接起来,实现了三者的“无缝对接”。三是集聚资源补短板。地方把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建设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重大举措,这些机构因地制宜开展研发和产业化活动,填补了创新链的缺失环节,成为区域技术创新的重要支点。
吸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优秀经验
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中还需得到法律的保障,强化自身角色功能定位,获得更广泛的政策支持。
与传统科研机构相比,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和运行机制上探索出了新的做法和有益经验。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大部分新型研发机构由政府、高校、院所和企业等不同主体共同组建;二是管理机制企业化,在人员聘用、项目管理、财务核算、奖励措施等方面,大多采取企业化的管理;三是人才队伍弹性化,即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配置多学科、多层次人才,并保持人才队伍一定的流动性;四是研发活动需求导向化,紧扣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同企业近距离接触、互动,直接了解企业技术需求,针对性地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等活动。
但是,新型研发机构在形成和发展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体制突破还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由于很多新型研发机构,尤其是培育期的研发机构仍然受制于政府资金的投入和管理方式。目前有关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法律法规需要得到进一步完善,从而保障研发机构得到政府稳定而持续的资金支持,影响了新型研发机构的持续发展。二是机构功能定位和在创新生态中的角色仍不够清晰。从国际经验来看,类似的机构,无论是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还是美国制造业创新中心、英国技术创新中心,都有着明确的功能定位,聚焦于需求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开发与应用,或者为产业提供公益性技术服务。三是虽然各地出台了一些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从总体上看,缺乏面向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普遍性的支持政策,尤其是鼓励各类资本以不同形式开展科研活动、建立各种运作机制研发机构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配套服务设施、引进人才政策等。
结合国情形成系统化的支持体系
新形势下应努力架设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桥梁和纽带,深入探索前沿领域研究的支持机制,积极培育第三方专业化科研服务集成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把科技类社会组织列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对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把“制定鼓励社会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探索非营利性运行模式”作为一项任务作出部署。2019年,科技部印发《意见》的通知,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地方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鼓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利用财政资金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在这种形势下,一方面,中央应继续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引导,进一步破除制约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帮助新型研发机构解决有关项目审批、投资融资等突出问题,使新型研发机构成为体制机制改革的突破口。鼓励地方多种模式探索,做强做大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可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努力架设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桥梁和纽带,共建共享构筑融合创新大平台。依托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打破央地、不同所有制等体制机制障碍,盘活各类创新资源,让人才、技术、成果创新要素流动起来,与国家、地方和产业发展需求相融合,与资本、产业有机结合,在体制机制上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是深入探索多元投入对共性技术以及战略性、基础性、前沿领域研究的支持机制。充分借鉴美国国防部先进研究计划局(DARPA)和能源部先进能源研究计划署(ARPA-E)等机构的经验,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拓展前沿和颠覆性技术研发的支持渠道。
三是积极培育一批面向战略科技力量组织的第三方专业化科研服务集成商。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其中战略科技力量的组织机制创新是关键,参考类似美国巴特尔纪念研究所这样的专业化、第三方的管理机构,对于我国如何避免进入“科研机构行政化运作”的封闭循环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积极培育一批第三方专业化科研服务集成商,发挥其平台功能为国家实验室等大型科研机构提供综合性服务,提升我国科研服务业能级水平。
此外,新型研发机构将成为我国现代化科研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切实结合我国国情,形成系统化的支持体系。
一是在《意见》基础上,完善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完善政府财务优惠政策和扶持制度。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包括捐赠资助制度、税收制度、监督制度、退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治理结构。
二是充分发挥地方和产业界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对新型研发机构要明确功能,根据地方资源条件选择发展策略。引导地方政府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经费扶持办法,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基本运行费(包括基本建设、基本人员费和前瞻性研究)。对于产业基础和共性技术研发的机构和活动,政府在对其支持的同时,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入。
三是鼓励地方制定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办法,并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股权激励等方面给予通过认证的机构相关待遇。对为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给予科技服务业的相应税收优惠等支持。制定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源网络化、组织平台化、产业深植化发展。(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丁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