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三公司群体贪污案二审 副总经理等人逃脱牢狱之灾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8-03-02 18:20:43

和讯网消息 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中铁二局(600528,股吧)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三公司)前领导班子群体贪污案的二审判决书,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维持原判,原副总经理和总经济师则免于牢狱之灾。

中铁二局三公司群体贪污案二审 副总经理等人逃脱牢狱之灾

上述案件中,中铁二局三公司的原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三人修改公司经营开发管理办法,套取公款185.5万元,党委书记作为从犯,四人共同贪污共计82万元。

查询公开资料,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中铁旗下上市社会公众公司,已于2001年5月上市,去年1月24日,公司证券简称由“中铁二局”变更为“中铁工业”,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系中铁二局的全资子公司。

中铁二局三公司群体贪污案二审 副总经理等人逃脱牢狱之灾

修改公司管理办法 套取公款近两百万

2013年9月,中铁二局下发《中铁二局经营开发管理办法》,规定子公司班子成员不能领取经营提成奖。公司经营部部长颜某证言表示:“子公司发放经营奖计提标准大幅下降,打击了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大家意见很大。”

颜某称,对此,时任二局三公司副总经理李兴成安慰大家好好干,他会尽力为大家争取经营奖励,时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赵晓斌也表示想给自己争取利益。

最终,赵晓斌、李兴成及公司总经济师丁立金商议,按照文件修改三公司的《经营投标管理办法》,决定除在正常发放提成奖金之外,以“其他经营费用”的名义套取公司公款,发放给班子成员和普通经营人员。

管理办法的修改结果是,取消原来的经营奖,改为“其他经营费用”,但未对“其他经营费用”含义及真实用途作出明确解释。

2014年5月,由李兴成、丁立金参与并由经营部门制作了《经营提成奖申请表》和《其他经营费用申请表》,后经赵晓斌批准同意从三公司财务支取了经营提成奖人民币39.92万元,“其他经营费用”185.5万元,共计人民币225.42万元。

而后赵晓斌找到公司时任党委书记孙鲁川,告知经营提成奖的资金已办妥,提出发放2013经营提成奖,班子成员也予发放,孙鲁川同意。

对套取的185.5万元公款,赵晓斌、李兴成、丁立金三人私下制定了发放标准。党政领导及经营责任人(经营部门分管副总、总经济师)总金额是82万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配合部门共计28万元,由赵晓斌具体分配。

最终,剩下所有相关部门一共分得10万,赵晓斌自己留有18万。被告人赵晓斌、孙鲁川分别非法占有公款18万元,李兴成、丁立金占有23万元,四人共计非法占有公款82万元。

二审判决出炉 副总经理和总经济师逃脱牢狱之灾

案发后,原审被告人赵晓斌、李兴成、丁立金、孙鲁川自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交了各自侵吞的公款。

另外,该刑事判决书同时披露了被告人赵晓斌时任董事长期间,于2009年年初,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相关工程中受贿20万元的事实。

原审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做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赵晓斌犯贪污及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李兴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丁立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人孙鲁川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李兴成和丁立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案件二审中,采纳了两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并根据自首、从犯、积极退赃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对李兴成和丁立金撤销了刑事处罚,两人最终免于牢狱之灾,赵晓斌与孙鲁川则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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