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线电管理征求意见 从事营利活动或吊销执照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时间:2018-03-29 16:21:32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开发和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保障经 济和社会发展,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 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 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网络,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 )或者无线电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对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继续或终止使用无线电频 率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许可临时使用的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使 用权自行终止。

经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在已建射电天文台、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 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信号的,或者从事商业等其他与营 利有关活动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则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登陆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在线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 sdfzbyc@163.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 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实习生 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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