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发布《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简称《指引》),明确了专项企业债券发行的适用范围、支持重点和发行条件等。
《指引》明确,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 10 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 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 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县城新型基础设施以及支持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商贸流通、新型文旅商业消费聚集区公共配套等设施,为本次专项企业债券主要支持的领域。
按照要求,专项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的利息。专项企业债券以募投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来源,发行人可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同时,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贷组合”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 统筹管理。
《指引》指出,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募集资金可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支持信用评级优良企业以自身信用发行本专项企业债券。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以支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