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先生在郑州航海湾小区一楼
有一间门面房
前两天,正常开门营业的他
在店门口发现一个白色异物
走上前仔细一看
差点没被气炸!
做生意讲究看门见喜
小伙却说开门来气!
康先生说,当天早上正准备开门营业,在商铺门口看到一个白色东西,仔细一看竟是一个使用过的尿不湿!
面对这样的场景,康先生第一反应“这肯定是楼上高空抛物扔的”!康先生为何会这么笃定呢?他说,因为这样类似的事情不止一次了,之前有人从楼上扔泡面!直接砸到父亲头上!
到底事实是不是像康先生所猜想的这样的呢?物业负责人说,他们排查了楼上住户,“有家住户家确实有小孩子”。
老人出面说年轻人太懒?
公公替儿媳妇收拾“烂摊子”!
随后,民警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过了一会儿,住在5楼的一位老人出面,表示尿不湿是他们儿媳妇扔的!原因是:年轻人太懒!
年轻人太懒?
所以高空抛物将用过尿不湿从窗户扔下?
这是,已经有了孩子的年轻人?
当小莉问到扔东西的当事人能否亲自道歉
这位老人尴尬的笑了声说:
年轻人出去了不在家 我替她道歉
现场小莉协调后,这位老人将康先生家店铺门口打扫干净,康先生也表示了谅解。
高空抛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一再发生,险象环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何时方休?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全面升级,呈现出这四大变化让高空抛物无所遁形↓↓
变化一:
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在普通民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可为而今,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禁止高空抛物将成为每一个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变化二:
不让加害人“漏网”,也不让无辜人“背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致害事件,若经过调查能直接锁定侵权人,就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换句话说,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建筑物中居住的所有住户都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都有可能成为加害人。
变化三:
新增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变化四:
首次明确公安机关
可依法调查高空抛物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不仅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更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权与调查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查明侵权人的概率。
小编寄语
新颁布的民法典从预防、监管、查处、救济多个层面对禁止高空抛物予以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陋习,还大家头顶上的一方安全。如果有人非要以身试法,终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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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莉帮忙原创综合cctv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