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保监会将加强信用保证保险监管 图来源:东方IC
6月19日,保监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4种行为提供信保业务:一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二是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三是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四是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对于网贷平台的信保业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存在以下3种行为:一是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二是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三是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时,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且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来自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