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通知明确,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