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公告,罗伟广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时任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冻结事项;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事项;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罗伟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悉,罗伟广,经济学硕士,1995年进入证券投资领域。 2000年~2007年在大型券商的自营部和研究担任要职。以罗伟广为核心的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朝阳永续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罗伟广旗下有产品最多亏损超50%。
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对罗伟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18号
时间:2018-12-25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118号
关于对罗伟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18号
罗伟广:
经查,你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时任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冻结事项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你所持金刚玻璃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累计达2128.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6%。你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4月24日签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相关司法文书载明财产冻结的情况,但是你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金刚玻璃迟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你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事项
因金刚玻璃股价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出现异常波动,金刚玻璃于5月8日向你函询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而你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你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重大事项,导致金刚玻璃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不真实。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
2016年11月29日,你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从事融资融券业务。2018年6月12日,因你质押在中信证券的金刚玻璃股份跌破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且你未按约定追加足额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中信证券对你质押的部分股份进行处置,导致你减持金刚玻璃股份172.21万股,减持金额1241.88万元,减持股份占金刚玻璃总股本的0.797%。你在已知所持金刚玻璃质押股份可能被中信证券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平仓风险,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所持股份被强行平仓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