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5号)显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存在未勤勉尽责,资产管理业务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未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万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相关法规: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5号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未勤勉尽责,资产管理业务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未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