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日汇检罚〔2019〕2号)显示,经查,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以下简称“济宁银行日照分行”)存在国际收支统计错申报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修订)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第三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济宁银行日照分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济宁银行成立于2001年7月30日,注册资本19.83亿元,杜强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济宁银行日照分行成立于2015年8月17日,臧家胜为负责人。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修订)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第八条规定: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基础信息,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主体应配合境内银行进行数据报送。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报相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中的申报信息,但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