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一支行主任与行长侵吞公款
和讯网消息 近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布黄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农业银行一支行主任黄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该支行原行长恶意虚抬交易房产价格,共同侵吞公款。事后,黄某与该农行支行行长、副行长三人共私分公款7万元。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于汕尾红海湾开发区,,大专文化,汉族,中共党员,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支行田墘营业所主任,户籍地址汕尾红海湾开发区,案发前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本案于2011年5月25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在逃,2016年5月25日到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1998年开始至2000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支行田墘营业所主任。1999年11月,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交通局田墘交通管理站拟将位于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田墘人民西路224号的站址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支行,时任该行行长邓某某(另案处理)指派该行田墘营业所主任即被告人黄某代表该行与时任田墘交通管理站站长曾某某和(另案处理)商议转让事宜。
在转让过程中为获取好处,曾某某和与被告人黄某商议,由曾某某和向交通管理站上级单位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交通局隐瞒实际转让价格,在交通管理站提出的最低转让价款人民币27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人民币42万元,其中人民币15万元作为“喝茶费”进行私分,具体为曾某某和分人民币8万元(包含过户费),被告人黄某等银行有关人员分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黄某将该情况向行长邓某某汇报,邓某某同意提高人民币15万元进行私分。
为掩盖侵吞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双方于1999年11月30日签订了一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2万元的协议书,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支行作为付款单位,同年12月20日又签订一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7万元的协议书,邓某某指使该行办公室主任张某2在协议上盖章,由曾某某和带回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交通局。邓某某又违反财经制度,指使该行计财部于同年12月29日、30日分两次以现金付款形式将人民币42万元付给曾某某和,曾某某和开具人民币42万元的收条。曾某某和收款后,除上交该开发区交通局人民币27万元外,余款人民币15万元除人民币3万元作为办证费用,曾某某和分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黄某拿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黄某得款后,拿人民币3万元给邓某某,拿人民币2万元给该支行副行长孙某(已判刑),其得款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5月17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同月25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次日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退清赃款人民币2万元,后逃跑,2016年5月25日又到该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该支行原行长邓某某和曾某某和恶意虚抬交易房产价格,共同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作者: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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