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农业财报作假逾3年 李艳等4名股东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7-06-22 10:19:02

和讯股票消息 6月21日,深交所公布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8月2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002569,股吧)”)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上述康华农业主要的财务数据中,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深交所发现,康华农业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资产2.04亿元、3.40亿元、4.70亿元、5.03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总资产的47.54%、53.91%、52.87%、53.00%。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4月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8亿元、1.83亿元、2.38亿元、0.41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营业收入的34.89%、36.90%、42.62%、44.25%。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应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在步森股份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中,康华农业的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深交所认为,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作为步森股份重大资产的交易对方,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交所决定: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此前,证监会公布了对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组中未尽职中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决定,立信所以及相关主管王云成、肖常和一并遭罚。详见报道:《立信所及合伙人王云成等遭罚 为康华农业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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