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处罚决定书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冶置业集团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因停车场收费蓝牌没有标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等问题被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冶置业集团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在东城区金鱼池中街1号院停车场经营时,违反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6号)第二条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停车场收费蓝牌没有标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冶置业集团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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