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10号)显示,当事人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动力”)向一般工商业户收取电费时,以北京市目录销售电价和峰谷平比率测算的综合比例电价为基础加收25%的费用,在电价中合并收取。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收取的电费中包含加收费用7062.51万元,扣除截至2018年12月19日未收电费1.49亿元中包含的加收费用2981.39万元后,实际加收费用4081.11万元。
机场动力是首都机场集团旗下的专业化保障公司。公司于2005年正式注册成立,是民航业内第一家公司化运营的区域综合能源管理型企业。目前,公司承担着首都机场27平方公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冷、供蒸汽、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航空垃圾焚烧等全品类的能源生产和运维管理,并于2019年9月全面接管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能源转供、生产和运维业务。
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1日起分两批实施了10项降价措施,其中包括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当事人在电价中加收费用的行为,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截至2019年4月12日,当事人已全部退还或抵扣加收费用4081.11万元;对电价和用电管理服务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从2018年12月1日起降低收费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监价竞告〔201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关于恳请考虑我司实际困难的报告》作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确实存在对政策法规学习不够、操作上违规的情况,决定对开航后的大兴机场的用电管理服务费用采取降价让利措施,恳请综合考虑其整改措施及实际困难,减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对该意见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对大兴机场一般工商业户的降价让利行为将具有长期持续的效果,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现行电价执行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4081.11万元的0.2倍罚款计816.2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记者 徐自立张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