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聊汇罚〔2019〕3号)显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临清支行”,601939.SH)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建设银行临清支行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010元人民币、罚款20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银行临清支行成立于1989年3月25日,刘爱国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规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规定: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