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殷某把车停在没有划定车位的空地上,没想到飞来横祸,楼上掉下的水泥块把车砸坏了。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要赔偿吗?记者昨天从崇川法院了解到,该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殷某则需要自担一部分损失。
2020年8月的一天,殷某把汽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未规划车位的空地上,被五楼放空调外机的水泥板外边沿自然受损脱落的小水泥块砸到,汽车前部及前挡风玻璃受损。殷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经鉴定,车辆损失为5500元。因为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殷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小区公共部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未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据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殷某作为业主,在停车时应当服从小区整体规划,统一依照小区规划的停车位进行停车。这不仅是维护小区整体秩序,也能尽量避免因乱停车而导致的安全隐患。殷某未依照小区整体规划停放车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综合原、被告各自过错的大小和过错与损害后果原因力的比例,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70%的责任,殷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