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分割款28万元,男方配合办理过户。没想到突然“跳出”第三人要求撤销房屋过户行为,这是怎么回事呢?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支持了第三人的请求。
钱某是某公司的职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钱某因过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20年10月起,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公安局、法院寻求公力救济。2021年9月,法院判决钱某赔偿某公司65万元。
钱某与陈某原本是夫妻。2020年12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价值124万余元的商品房归女方陈某所有,陈某给付钱某28万元。
得知钱某将名下房产转让给陈某,某公司认为,钱某的行为影响了该公司债权的实现,于是找到法院,要求撤销钱某将房屋转让给陈某的行为。
100多万元的共有房产,怎么分割时男方只拿28万?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陈某在登记离婚之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分割处理,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影响某公司的债权实现。
陈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张开华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