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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都请求法院把两人名下唯一一套价值160万元的住房判给自己,自己给予对方一定补偿。法院怎么判?12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房屋差价款80万元。
2003年,潘女士和倪先生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4年,双方在如皋结婚登记。婚后,倪先生招婿至潘女士家共同生活,因未有生育,两人在2008年共同收养一女。2018年1月,双方共同购买了如皋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装修入住。
婚后,倪先生长期在外地务工,潘女士则留在如皋当地,两人聚少离多。2020年3月,倪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潘女士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2021年12月,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中,潘女士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女儿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倪先生则表示尊重女儿的选择。同时,双方一致确认两人名下唯一房产现价值共计160万元。
庭审中,两人都表示想要房子,并愿意给付另一方差价。但倪先生仅同意折价补贴潘女士70万元,并表示如果超出70万元则放弃房子的所有权。潘女士则愿意按房屋实际价值折价对倪先生进行货币补偿。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倪先生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潘女士现另行起诉离婚,审理中虽经调解但双方确无和好可能,且倪先生本人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衡情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潘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养女长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庭审中其本人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倪先生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潘女士、倪先生离婚后女儿仍随潘女士共同生活为宜。结合潘女士、倪先生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酌定由倪先生每月负担子女生活费900元,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人各半负担。
法院认为,离婚后,两人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对涉案共同房产的分割,在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前提下,应按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且潘女士竞价出价远高于倪先生,故涉案房屋以归并潘女士所有为宜,由潘女士折价补偿倪先生80万元。
法庭上,倪先生辩称,婚姻期间,潘女士曾在家中留宿异性朋友,在家里也发现该男子的多个物品。其认为潘女士和该男子之间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潘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先生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倪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