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仍在原用人单位上班,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突然受伤,此种情形算不算工伤?近日,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去年7月,高某进入如东一化工公司工作,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离家较远、常要上夜班,今年4月8日,他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人事部部长朱某收下后未及时回复。13日,高某在工作时受伤,摔断左腿,却在28日收到朱某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的电话。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高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裁决,高某与化工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让其享受工伤待遇。高某要求撤销辞职报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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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劳动关系是否立即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是三十日,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和要求。”仲裁员徐海燕进行了解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属于“用工缓冲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这三十日内要安排人手接替即将离职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三十日内不经允许不得离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人手迅速完成工作交接,可随时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对于劳动者来说,向单位递交辞呈后的三十日,属于“离职等待期”,是义务。其间仍需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直到用人单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如未满三十日,劳动者擅自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的30天‘用工缓冲期’,依然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用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享受同在职员工一样的权利和保障。”
即将离职因工受伤如何处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依然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者如果遭遇工伤,不仅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其身份也从“即将离职的劳动者”变为“工伤职工”,同时接受《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双重保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时,用人单位不仅不得以劳动者已递交辞职报告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待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还应安排其参加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继而根据等级让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万万不可自作聪明,为逃避责任单方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情形下,工伤职工一旦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待遇等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职工能否以工伤为由撤销辞职报告?
劳动者所行使的辞职权,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只要送达用人单位,迅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是不能撤销的。当然,用人单位同意的除外。
那么,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发生工伤,双方的劳动关系必然解除吗?“这倒未必,主要视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而定。”徐海燕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照这些法条,递交辞职报告的劳动者,如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由于之前劳动者已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但应当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即刻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本报通讯员钱德明
本报记者何家玉